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扶贫研究院
    您的位置:  首页  >>    研究成果  >>   学术论文
张琦:“三条底线” 护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 2016-04-28  浏览次数: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了新的部署,强调“要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并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的“三条底线”无疑将成为我国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刚性原则,以及指导和深化改革的方向性要求。

  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革命、建设及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社会变革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要取得新的提升,没有土地制度改革的率先启动,就会十分艰难。新中国经历了第一个30年立国建制的艰难探索,以及第二个30年旨在富民强国的改革开放,如今已经进入到第三个30年,即实现民族复兴的新发展阶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社会,这些新的历史使命促使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如何适应新的历史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将是决定未来中国新的30年改革发展成功的重点。梳理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和理论探索可以发现,20世纪80年代是以改革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为核心,90年代是以城镇土地制度改革创新为核心,而到21世纪后,这一改革已转入以城乡土地制度公平化创新为核心的新阶段,这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

  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点在于:构建中国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制度体系。为此,需要改变原有土地制度中城乡土地公有权不一致、不公平、不对等的做法。当然,城乡土地共有的二元方式差异性,是在多重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因历史、战略选择等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其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因配合了户籍制度、产业结构等制度要求,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城乡界限的逐渐打破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如今的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和二元土地公有制度,已经难以成为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因素。所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环境迫在眉睫。

  由此可见,中国土地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就是建立新型的城乡公平化的土地制度。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有权制度在法律上的公平,即无论是城市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都是公平对等的,在法律规定上的处置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无差异的。二是城乡土地市场价值与价格机制的一致,即由市场决定土地的价格,也即征地补偿的同地同价标准。三是权益分配上的公平。无论是城市土地产权主体还是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在土地收益分配上应该是平等的。四是农村土地主体与土地需求双方在土地价格决定上的参与权和决定权的对等。事实上,公平的土地制度是建立土地市场的本质要求。要实现土地资源集约有效利用,推动土地市场机制完善,必须保证土地市场在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下运行。公平的土地制度也是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重要标志和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就必须建立公平的土地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从三条主线同时推进。首先,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破解当前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现状同农村现实发展不适应的关键举措。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就是要在进一步加强农地确权和秉承公有制的前提下,明确农地使用权、经营权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和交易,体现农地价值。其次,征地制度改革是破解目前城乡间建设用地流转的关键环节,也是为建立一个公平、有序、合理的城乡土地转换平台而进行的前期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的关键是不同类型、不同需求、不同权属的农地按照不同的程序、步骤和补偿内容进行转换,以最终实现城乡土地流转下城市和农村的双赢格局。最后,城乡住房用地制度改革目的是建立城乡一体、同地同价的土地市场,彻底破除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让同样的资源能够在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农村与农村之间高效配置和流动,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扶贫研究院
地址: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1724 电话:58801012 email:ccprr2016@bnu.edu.cn
Copyright © 2002-2010.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扶贫研究院版权所有